2008年7月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败诉方送感谢信 好法官以理服人
赵欣

  本报讯  “我非常感谢蔡法官的办案作风和待人接物的方式,虽然判决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,但我们仍然对他深表尊敬和感谢。”日前,杭州滨江区法院收到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败诉方叶某寄来的感谢信,在案件判决9个月后,他们由衷地表达了对承办法官的感谢和敬意。
  2006年12月,年仅6岁的小浩(化名)作为原告,将杭州惠耳听力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惠耳公司)和浙江中医药大学告上法庭。其诉称:2002年3月,时年两岁的小浩仍不会开口说话。医院检查后给出“配戴助听器,多加强语言训练”的处理意见。于是,小浩的父亲叶某在惠耳公司购买了价值18330元的助听器。此后的一年中,小浩一戴上助听器就出现烦躁、哭闹、惊厥、厌食等症状,不戴反而安静甚至开口说话了。为此家长反复询问惠耳公司,答复均为必须配戴。2004年8月,小浩再次到医院进行检查,结果听力完全正常。为此,原告要求惠耳公司承担各种经济损失68330元。又因惠耳公司挂靠浙江中医药大学经营,故该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  经法院审理查明,原告根据医院检查和处理意见,在惠耳公司购买了助听器,不能认定惠耳公司当时的销售行为存在过错。而后面的一次检查结果,也不能证明原告在2002年3月配戴助听器时听力正常。因此,2007年8月,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  此案关系到一个孩子的身心健康,承办法官蔡文刚在审理过程中一边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,与其反复沟通;一边表示愿意给原告减免费用。结果,虽然原告最终败诉,但在蔡法官的调解下,双方达成了案外和解:一审判决5个月后,惠耳公司拿出1万元资助小浩。